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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民共和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导致危网络运行安全等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这一条款主要对网络运营者未能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网络运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将面临责令改正、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这样的规定旨在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责任,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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