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2024-08-16 17:18:36

章节 概述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用户信息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专业解读:
1. 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网络运营者必须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的登记,这意味着用户在注册或使用服务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网络运营者需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保障信息安全,确保用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个人信息收集原则: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这意味着收集信息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且仅限于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4. 信息收集的透明度:网络运营者应公开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需获得用户的同意。
5.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收集的个人信息,除非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
6. 个人信息提供限制:未经用户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体现了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旨在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保护用户隐私,维护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