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侵犯隐私权。 主要表现有:1.盗用、伪造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侵犯名誉权的文章;4.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非法截获他人发送的信息、擅自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发送大量垃圾邮件、侵犯隐私权。 (二)侵犯财产利益的。 由于网络活动的便利性和商业性,通过网络侵犯财产利益的行为很常见,例如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的资金,最常见的是侵犯网络虚拟财产,例如窃取他人的网上资金。 游戏设备、虚拟货币等(三)侵犯知识产权的。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1、侵犯著作权。 例如未经许可以数字方式发送他人的作品、绕过技术措施、破坏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 例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误导用户认为该网站是商标所有人的网站、恶意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侵权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初步违法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采取,造成损害的,由延伸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告知错误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收到转发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含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和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让声明送达权利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的投诉、诉讼通知的,应当立即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⑵通信行为异常被暂停服务概述上一篇:网络服务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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